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提報清槽結果時間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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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330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提報清槽結果時間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 2 條第 5 項規定,第 2 項至第 4 項儲槽清洗作業之氣體收集、 處理及削減率應作成紀錄,儲槽內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每小時檢測並 記錄,於 15 日內提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保存 5 年備查,其管制目 的係為使主管機關掌握清洗作業過程及確保儲槽經有效清洗後方可開 槽。 二、本案所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儲槽進行開槽清洗作業,其應為儲槽開 槽清洗完成日起 15 日內,將結果提報地方主管機關。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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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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