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既存汽電共生鍋爐以蔗渣為燃料,其所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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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284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既存汽電共生鍋爐以蔗渣為燃料,其所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 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 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二、本署已於 103 年 12 月 1 日修正發布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以下簡稱電力業排放標準),屬正式實施之法規,公私場所固定 污染源倘屬電力業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自應符合該排放標準規定。 另來函所提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及雲林縣加熱設施排放 管道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經查仍屬法規草案預告階段,尚 未正式發布,與電力業排放標準並無適用優先順序之爭議。 三、本案來函針對 107 年 1 月 30 日本署預告之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 標準(草案),提出一氧化碳(CO)之修法建議,本署將納入未來法 規研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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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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