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操作參數及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核准及判定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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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368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操作參數及正常操作廢(污)水處
理設施之核准及判定參考原則。
說 明:一、依據民眾來信反映部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登
記之操作參數「記錄頻率」事項,以「-」 或「無」登記,致民眾質
疑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頻率記錄之方式。
二、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操
作參數量測設施,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依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
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操作參數值一次。
三、依據環工學理,操作參數有設計參數(如停留時間、表面溢流率、BO
D 容積負荷等)或量測參數(如 pH、MLSS、DO 等)等類型,考量設
計類型之操作參數,為功能設計單元尺寸之依據,於單元尺寸未改變
條件下,較不易變動,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審查
時,已可確認設計值是否符合單元尺寸規劃。故基於實務管理之目的
,應依規定頻率記錄之參數以量測參數為之,較具實質意義。
四、另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第 4 項「廢(污)水(前)處理設
施應維持正常操作」規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
第 1 款「依核准登記之操作參數範圍內執行」規定,為正常操作之
認定要件之一。為利主管機關查核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是否正
常操作,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及量測類型之操作參數,及設
計參數之量測或計算方式,作為主管機關查核之參考(詳附件)。
五、請確實依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核准量測類型操作參數之記錄頻率。
貴局轄內已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者,如核准登
記之設計參數有「-」 或「無」情形,請於業者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或展延時,變更登記其記錄頻率為「免依
規定頻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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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附件 常見廢(污)水處理單元重要參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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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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