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已劃定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是否准予變更,及辦理變更之程序為何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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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700315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已劃定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是否准予變更,
及辦理變更之程序為何疑義案。
說 明:一、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是否准予變更及辦理變更之程序疑
義,本署業於 100 年 5 月 3 日環署毒字第 1000036365 號函釋
在案,現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管理現況及實際作業需,綜整重申
說明如下。
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 條規定:「為確保飲用
水水源水質,提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爰在此理念及目的下,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飲用水
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以下簡稱飲用水
保護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另本條例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第 1 項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
一定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
定公告之。」其立法原意旨在透過飲用水保護區劃定及管理,避免人
為破壞,有效保護該區域內之自然環境,維護天然乾淨之水源水質,
確保水源涵養及供水機能。
三、現有各飲用水保護區之範圍及管制方式,係依「不得影響現在及未來
自來水或飲用水之水質與水量」及「延續現有各飲用水保護區之範圍
及管理成效,不宜任意提出個案之範圍調整或廢止申請作業」為基本
原則;另可依事實需要,透過完整評估作業及民眾參與程序,提出相
關變更申請作業(包括劃定、調整及廢止),以強化落實現有之法令
管制規定,各項變更作業之申請前提分述如下:
(一)劃定之前提
1.供作飲用水水源之水庫。
2.供作飲用水水源之取水口。
(二)調整之前提
1.飲用水取水口位置因實際需要,而有遷移變動之情形發生。
2.飲用水保護區之範圍因地形地貌改變等天然因素而變動。
(三)廢止之前提
1.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已公告廢止,該區內無取水口供作飲用水
水源之事實。
2.天災或地形地貌等環境變遷之非人為污染導致水質惡化之因素,
致取水口無取水供飲用水水源事實,並經取水單位確認不再供作
飲用水水源。
3.原飲用水保護區範圍因被新公告飲用水保護區範圍完全涵蓋,為
避免同一區域有重複管制情形。
4.上述飲用水取水口如符合前開要件,惟該飲用水保護區內仍有其
他飲用水取水口時,應以維持原有飲用水保護區之範圍及管理成
效,或進行飲用水保護區調整作業為主,不宜輕易申請廢止。
四、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變更(包括劃
定、調整及廢止)程序建議如下:
(一)飲用水保護區之變更作業,須慎重評估水源水質保護、土地資源利
用及當地居民權益等三方考量。
(二)一般變更作業程序,包括下列事項:擬訂變更前提、原則及範圍,
敘明飲用水保護區劃定及調整經過,調查區域內環境基本資料,評
估變更前後對水質、水量及周遭環境之影響,調查其區域內禁止污
染水源水質行為之既存對象並評估後續相關管制措施,選定變更方
案及製作圖說(廢止申請免附)等。
(三)邀集各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機關、團體、當地居民等進行溝通討
論,如辦理研商會、現勘調查、公聽會或說明會等方式,蒐集各方
意見並進行溝通,評估其可行性後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本署
)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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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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