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函詢尿素甲醛樹脂製成品中含三聚氰胺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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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03776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為函詢尿素甲醛樹脂製成品中含三聚氰胺管理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三聚氰胺等 1
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三聚氰胺達管制濃度 1w/w% 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
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貴公司所述於生產尿素甲醛樹脂製程添加三聚氰胺,增加膠合強度,
已非三聚氰胺單體。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
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
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尿素甲醛樹脂(含三聚氰胺
)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管制;惟該
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合成樹脂之運作行為,仍須依本法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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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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