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縣消防局欲申請消防摩托車出廠滿5年後免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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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315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縣消防局欲申請消防摩托車出廠滿 5 年後免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 定期檢驗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使用 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 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另依本署 99 年 11 月 11 日修正「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 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 5 年以 上之使用中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 1 個月內,至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1 次。 上述使用中機車係指於我國交通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 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 二、本案消防摩托車倘符合排氣、噪音、油耗及安全等相關測試規範及標 準,並取得合格證明且領有牌照(牌照狀態正常),則屬上述公告應 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依規定出廠滿 5 年以上,每 年於檢驗期限內,應赴認可之定檢站進行車輛排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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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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