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重大違規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連線傳輸日數達 365 日以上,得申請免除設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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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205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重大違規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正常
連線傳輸日數達 365 日以上,得申請免除設置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 106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重大違規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期限完成自動監
測(視)設施設置,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
輸功能,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不得排放廢(污)水。
二、續依本辦法第 56 條第 8 項規定: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設置
之設施,除連線傳輸設施、顯示看板、電子式電度表及設置於放流口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之設施外,其餘各項設施於設置時檢
具之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日起,累計
正常日數達 365 日以上,且無第 1 項任 1 款情事者,得檢具確
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免除設置。是以
,重大違規或強制設置者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如已正常連線傳輸達
365 日以上(以下簡稱正常日數),且無違反本辦法第 56 條第 1
項任 1 款情事者,得檢具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後,免除部分設施設置。
三、另依本辦法附件一第 1 點第 13 款規定:正常連線傳輸指自動監測
設施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或攝錄影監視設施之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
率符合第 7 點規定。同附件第 7 點亦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應維持每月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及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之
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
,達 90% 以上。其他自動監測設施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每季應
達 80% 以上;至所指「其他自動監測設施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
,依同附件第 2 點規定,乃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氨氮及其他
主管機關指定水質項目之監測紀錄值。故「正常連線傳輸」係指各項
自動監測(視)設施之「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及「正常攝錄影時
間百分率」(以下簡稱有效百分率)均符合上開規定。
四、綜上,正常日數之累計應以各監測項目有效百分率均符合說明三規定
之日數進行核算,說明如下(判斷方式詳流程圖):
(一)該季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水質項目其
中 1 項之有效百分率未達 80% ,因本季有監測項目未符正常連
線傳輸規定,故本季所有日數均不納入正常日數累計。
(二)該季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水質項目之
有效百分率均達 80% ,而該季僅部分月份之水溫、氫離子濃度指
數、導電度、水量及攝錄影設施之有效百分率達 90% ,則以本季
各測項均符合有效百分率規定之月份日數納入正常日數累計。
(三)該季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水質項目之
有效百分率均達 80% ,且該季各月份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
電度、水量及攝錄影設施之有效百分率均達 90% ,則依該季總日
數納入正常日數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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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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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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