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石材因天災受損所產生之次級產品或災損品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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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35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石材因天災受損所產生之次級產品或災損品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 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本署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設置及 操作。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變 更係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 品之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種類,或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達一定 程度者。倘因操作內容異動但未涉及變更者,則應依上述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事宜。 二、旨揭石材如可做為其他產業如水泥業、砂石業或混凝土業之原物料, 且固定污染源設備並未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均未有改變,則未涉 及前述辦法第 3 條所稱之變更,自毋須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如有涉及固定污染源異動或變更申請程序之申請案件,請協助 業者盡速擬定排放檢測計畫,並簡化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申 請辦理程序。 三、本案須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而事實之認定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 許可證審核,係屬貴局權責,請依權責辦理後續個案認定事宜。另倘 業者對於相關規定有疑義,或辦理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有困難 ,則請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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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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