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營建工地屬共同起造之複數自然人,因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違反規定裁罰時相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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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161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營建工地為多名起造人,因逕流廢水污染 削減計畫違反規定裁罰時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 月 8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7 0011741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 第 1 項規定略以:「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 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並據以實施。」,營建工地據此於施工前,依「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 染削減計畫」規定格式,檢具削減計畫報請核准並據以實施;又規定 格式有關基本資料摘要」之負責人資格部分並明文,所稱「負責人」 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政府府機關」、「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 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負責人」。爰當個案 中營建工地屬前述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且為多 數之自然人,該等共同起造之複數自然人均為應負責檢具削減計畫書 報請核准並據以實施之行政上義務之人(即營建工地)。於該等共同 起造人之複數自然人違反前揭行政法法上義務時,應依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 18 條所定水污染防治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依同法第 46 條 規定裁罰處分,申報削減計畫負責人為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 人,負責人應負起申報削減計畫及維護開發工程周界環境之責任,當 開發案件工程起造人為多名自然人,共同起造之多名自然人自應擔負 前述責任之義務,違反前述環境法之義務時,即為環境法處分對象。 惟共同起造人得共推授權其中一人作為工程負責人,並切結如有違反 相關行政法上義務,願以授權委任人名義接受各該行政處分;倘共同 起造人未共推授權其中一人作為工程負責人,如有違反相關行政法上 義務,則以各共同起造人作為處分之對象。 三、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 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 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 習」,如處分對象為授權委任人,該授權委任人即為接受環境講習之 對象;如處分對象無授權委任人時,該起造案多名自然人即為接受環 境講習之對象。接受環境講習後,更應督促工程營造商落實維護環境 之責任,以維護工程周界附近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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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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