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排放廢(污)水於土壤且超過土壤處理標準之罰鍰額度計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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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035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排放廢(污)水於土壤且超過土壤處理標準之罰鍰額度計算疑義。
說 明:一、依據彰化環境保護局 106 年 12 月 6 日彰環水字第 1060063319
號函辦理。
二、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涉及排放行為點數,
原則係以超過標準之倍數衡酌點數,其目的係考量超過各介質(地面
水體、土壤、地下水等)管制標準倍數越高者,對該介質環境之危害
性、所生影響亦相對較大,故點數應相對較高。
三、現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雖僅以超過放流水標準
之倍數認定其排放行為點數,惟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於土壤之
行為,自許於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罰鍰範圍,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個案事實並參考該介質之管制標準(即土壤處理標準)衡酌其排放行
為點數,以計算罰鍰額度。
四、本署刻正檢討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將明確
訂定超過各介質管制標準之點數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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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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