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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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056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疑義。 說 明:一、依據雲林縣政府 106 年 12 月 20 日府環水二字第 1060106580 號 函辦理。 二、對於原廢水透過雨水溝排放至廠外之情形,應依未收集處理之原因判 定,若屬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阻塞等因素導致廢(污)水疏漏 或溢流至雨水溝再排放至廠外且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行為,屬疏漏及超 標行為,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28 條規定,從重論以 違反第 7 條並依第 40 條規定處分;若非屬前述情形而係以專管、 渠道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超過放流水標 準之行為,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8 條之 1 規定, 依第 40 條、第 46 條之 1 規定處分。 三、另本案處理設施長草未運作,已有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及未正常操作之 情事,本案從雨水溝排放之情形縱有業者陳述係因灌漿不慎導致阻塞 後溢流情形,惟主因是否係為處理設施已不具處理效能而藉由雨水溝 排放廢(污)水,建議貴局應詳加查證該事業操作紀錄、申報資料等 ,佐以判定本案是否屬堵塞而疏漏或刻意藉由繞流方式排放廢(污)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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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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