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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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施行,有關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所稱長期照護、養護機構之定義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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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70014421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公布施行,有關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之事業」所稱長期照護、養護機構之定義範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衛生福利部 106 年 12 月 15 日衛授家字第 1060801384 號函, 及本署 107 年 1 月 26 日研商「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有關廢棄 物清理法之相關管制規定」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21 條規定,長期照護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為 4 類,包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其中居家式 及社區式長期照護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與一般家戶或辦公場所相近, 而與機構住宿式長期照護機構所產生之注射針頭、拋棄式導管、與病 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或排泄物接觸之感染性廢棄物等情形迥異。爰 將上述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護機構排除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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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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