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申請作業程序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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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113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申請作業程序有疑義 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 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1) …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 資料。(2) …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3) 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VOCs)自廠係數。(4) 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5 )其他…。爰此,本署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 VOCs 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 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研訂適用各行業推估應繳空污費之 V OCs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均化係數,以簡化申報空污費排放量計量作 業。 二、另鑑於前揭公告排放係數為一行業別均化結果,部分業者反映實際排 放狀況與公告係數稍有落差,認為部分公告排放係數有高估之虞,本 署乃公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 業要點」,作為主管機關審核業者按其實際排放狀況申請建置自廠係 數之依據,俾利業者可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 式,據以計算廠內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 三、有關貴轄公私場所函詢申請自廠係數之最適時機、適法依據及檢測條 件等疑義一事,倘該公司認為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相較於該公司之製 程排放有高估或低估之虞,自得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自廠 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並不 受限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或於申請取得固定污染 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時。又有關檢測條件之規定則應視該公司所欲建 置項目為何始可依法判定。又自廠係數建置作業之審查機關為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 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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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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