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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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貿易有限公司從事動物飼料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2批或第4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造程序之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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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1018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貿易有限公司從事動物飼料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 造程序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於 83 年 5 月 25 日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適用新設及變更固定污染源, 公告條件為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廠(場)房面積大於 50 平 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或 屠宰場,且符合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及分裝之生產者 ;僅從事加工或分裝者,不在此限。 二、另依本署於 84 年 9 月 16 日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飼料製造程序,適用已設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 為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其廠房面積大 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 之工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前揭管制係針對可能產 生之粒狀污染物及臭味加以管制。 三、本案○○貿易有限公司從事生產鳥類飼料製程,倘僅將農產穀物(小 米、雀黍、高粱及赤碗豆)脫殼、拋光及篩除雜質後再包裝為成品, 僅涉及加工與分裝程序,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4 批公私場 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製造程 序管制對象。另倘該公司從事生產鳥類飼料製程中,涉及將農產穀物 經烘焙機加熱或配料添加等程序,則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或第 4 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或飼料 製造程序之管制對象。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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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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