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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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機車業者申請設置定檢站騎樓面積得否納入「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所指營業面積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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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999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機車業者申請設置定檢站騎樓面積得否納入「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 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所指營業面積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營業面積 35 平方公尺以上及檢驗場所 6 平方公尺以上之圖說」,係規範檢驗站址之營業及檢驗使用面積, 合先敘明。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82 條規定,「道路 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 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另查交通部 98 年 6 月 26 日交路字第 0980038742 號函釋略以:「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各 款之處罰規定,旨在排除道路障礙以便利公眾通行,爰如利用道路作 為營業場所如洗車、修車、裝修傢俱等行為,導致阻礙人車通行之障 礙物,係援引同條第 1 項第 3 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之規定處罰 」。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空間,應優先供行人通行,以維護行人 通行之流暢與安全,且依法騎樓不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 礙交通之物及利用為工作場所。是以,騎樓所占面積不應列入機車排 氣檢驗站之營業面積計算。 三、為有效落實所轄檢驗站申設之合法性,貴局可逕請貴轄建管相關單位 協助審查,實地現勘瞭解營業面積實際使用情形後,再依前述管理辦 法辦理檢驗站後續申設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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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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