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屬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違反規定之裁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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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996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屬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違反規定之裁處疑義,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6 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
第 20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 23 條、第 2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未依許可證內容(略以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
場,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一項情形,於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
,應分別處罰。」已明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本法相關
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二、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 10,000p
pm,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設
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檢測值不得超過 10,000ppm 管制值。
三、本案設備元件淨檢測值超出排放標準之處分方式,說明如下:
(一)設備元件為個別獨立之污染排放源,關於對設備元件之稽查管制,
係應以單一設備元件之洩漏視為單一污染排放源且視為單一事件,
始符合排放標準之立法原意。倘有數個設備元件經稽查檢測發現淨
檢測值超過排放標準規定,應屬本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之同一
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違反規定,應分別處罰。
(二)本案貴府環保局於稽查發現同一製程兩點次以上設備元件淨檢測值
,超出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應分別告發處分及要求
限期改善。
三、本案請貴府環保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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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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