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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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846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許 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但仍應 符合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規定。 二、本案貴轄○○公司 M01 製程及 M02 製程之 105 年度生煤實際使 用量,分別超出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之 3.35% 及 3.17% ,惟尚未 違反上開規定之 10% 之容許差值,毋須予以處分。 三、本案請依該廠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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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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