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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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變更揮發性有機物(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排放量計算依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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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625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函詢變更揮發性 有機物(VOCs)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排放量計算依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 VOCs 至排放管 道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或符 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計算排放量。 二、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公告事項五,固定污染源製程或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 )中產生之 VOCs ,係採完全收集至管道排放者,得以管道檢測結果 計算該製程 VOCs 排放量。又依同規定附表三、集氣設施類別之密閉 負壓操作,係指符合圍封空間內之污染排放區域及人員或物料進出口 處符合負壓操作並設有壓力監測儀表之條件者。 三、本案依○○公司提供無塵室及機台氣流示意圖等資料,於維持正壓之 無塵室中,設有多座獨立之圍封密閉負壓操作之洗邊機及負型光阻塗 佈機,因各洗邊機及負型光阻塗佈機係屬獨立操作單元,為證明各機 台符合密閉負壓操作,應各機台皆裝設壓力監測儀錶,僅擇一機台裝 設並無法證明。另示意圖中亦未呈現人員或物料進出口位置及氣流方 向,考量人員或物料經過無塵室正壓區時,倘物料非密閉貯存或輸送 ,亦可能將逸散 VOCs 空氣污染物排出外界,故應請該公司補充說明 物料至機台之輸送及操作方式,以利判斷於無塵室正壓區是否有 VOC s 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四、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 追補繳作業等事項,本署業依收費辦法第 25 條規定,於 101 年 9 月 6 日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 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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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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