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轉出(入)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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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26545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三乙胺」轉出(入)一案。
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規定「第一類至第
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
七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
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本案之公司有意無償轉出三乙胺予其他已依規定取得許(核
)可證之公司,請兩造依本法第 23 條規定上網申報轉出(入)之該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始符合規定。
二、另本法第 23 條但書,係指運作人將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取
得許(核)可證,於販賣或轉讓前須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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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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