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後,當年度原物料年用量應如何認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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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594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後,當年度原物料年用量應如何認定 之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規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 包含固定污染源名稱、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 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前述許可證核定內容,主管 機關於審核時,應確認固定污染源各項數值及操作條件範圍,不得超 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公私場所應依許可核定內容操 作,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各項規定。其中許可核定內容倘以年為時 間單位,核定其原(物)料、燃料用量、產品產量或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等操作條件,則其管制方式以同一年度全年之操作情形為之,倘為 年度中任一日變更或異動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操作量,當辦理 許可證年使用量減少之變更或異動,則當年度以變更或異動前之年許 可使用量為上限,次一年度起以變更或異動後之年許可使用量作為限 值;而辦理許可證中年使用量增量之變更或異動,當年度及次一年度 均以變更或異動後許可證之年使用量為限值進行管制。 二、有關貴轄三○○實業有限公司於 105 年○月○日通過操作許可證異 動,其中皮革整製程序(M03) 有色油性塗料年用量由 10 公噸異動 為 6 公噸,並新增助劑年用量 1.65 公噸,自應以取得異動後固定 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因其係於 105 年之年度中任一日 通過操作許可證異動,減少相關原(物)料年使用量,係屬前揭辦理 許可證年使用量減少之情形,因此當年度(105 年度)應以變更或異 動前之年許可使用量為上限,而自 106 年度起應以變更或異動後之 年許可使用量作為限值進行管制。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 認定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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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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