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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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2日停止適用,請貴府於審查所 轄事業申請或變更「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之基本資料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為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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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60059728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98 年 4 月 12 日停止適用,請貴府於審查 所轄事業申請或變更「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 之基本資料 時,相關證明文件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原以營利 事業登記證為應檢附文件或證明文件者,應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本署已將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 (EMS) 中原營利事業登記證欄位資訊修改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包括登記機關核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商 業登記基本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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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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