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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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668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之處分 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 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 源設置或變更後,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 行操作。許可制度係透過要求公私場所於設置及操作前提出污染源未 來操作後污染排放情形並規劃妥善防制措施,經過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核發許可證後方能設置及操作,且必須依核定之許可內容操作相關設 備,主管機關並據以進行許可內容之查核作業,以達污染濃度及排放 量符合規定之目的。 二、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1 目至第 9 目規定,已明定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之內容項目,其中包括 污染源設備(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燃料種類、燃料用量及設備 操作時間等)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設備型式、處理容量、效率及操 作參數)等條件。上開應於操作許可證內容核定記載項目,雖非為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年排放量,但皆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涉及排 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是否能符合排放標準及排放量多寡,有必要納入 操作許可證管理。 三、為使許可管制確實發揮成效,地方主管機關於審核操作許可證內容時 ,應確認申請文件各項應記載項目之數值及操作條件範圍之合理性, 確保製程在正常生產條件下,足以維持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運轉 及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使其符合相關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公 私場所需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以確保其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在相 關防制設備確實依該些操作條件操作下獲得控制。 四、本案工廠如發生未依操作許可證所核定之操作參數進行操作情事,已 違反許可管制要求公私場所應依事先核發之許可證記載內容進行操作 之規定,無須再檢視其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排放量,自得以違反本法第 24 條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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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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