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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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石化製程壓縮機故障跳車造成製程氣無法加壓回收,是否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相關管制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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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65822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石化製程壓縮機故障跳車造成製程氣無法加壓回收,是否符合揮發性有機 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相關管制規定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59 款規定,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係指公私場所具石油煉製製程 或輕油裂解製程者,所有廢氣燃燒塔每日處理廢氣總流量大於三萬立 方公尺;其餘公私場所之所有廢氣燃燒塔每日處理廢氣總流量大於一 萬五千立方公尺之情形。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公私場所正常操作 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但遇緊急狀況、開車、停 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操作,不在此限。其中必要操 作包含燃料氣系統壓力暫時性超出安全設定範圍或其他因安全考量之 排放等情形。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 事件時,應於 1 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 3 日內上傳至網 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事件發生之原因及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 生之方法。排放標準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 件日數,每年累計達 30 日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發 生日起 3 個月內提交減量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依審 查核定之內容進行減量。 二、廢氣燃燒塔之設計係在石化製程有工安需求下使用之緊急防制設備, 前揭規定係為避免石化製程將製程廢氣常態導入廢氣燃燒塔排放,規 範廢氣燃燒塔僅能使用於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或地方主管機 關核可之必要操作時機。惟石化製程在正常操作狀況下,仍有可能會 有少量廢氣經由廢氣燃燒塔排放,為管控此排放情形,則於排放標準 制定工廠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通報相關規定,及年度發生廢氣 燃燒塔使用事件超過 30 日之減量管控機制,以確保石化製程廢氣燃 燒塔使用,能回歸工安需求,達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量之管制目的 。 三、本案貴轄○○公司所詢所屬第二媒組工廠壓縮機異常作動跳車,造成 製程上游之重組氣無法加壓回收,導致回收系統壓力大於設定之安全 壓力 3.8 kg/cm2g 而無法正常操作,遂將製程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 排放,倘該廠石化製程因壓縮機跳車導致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壓 力超過安全設定值,需減壓將製程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排放,則應屬 於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之燃料氣系統壓力暫時性超出安全設定範圍 之必要操作需求。 四、本案貴局可檢視該廠近年因壓縮機跳車而導致廢氣燃燒塔使用之案例 ,分析可能造成原因並督促業者提出具體改對策,以優化操作條件, 避免因製程發生過多操作異常而導致廢氣燃燒塔排放量增加,對環境 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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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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