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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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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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454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 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 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 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 二、本案依貴局檢附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第 4 頁內容記載:「E002 (進料貯坑)維持負壓下操作,廢氣則抽至旋轉窯焚化爐及二次燃燒 室當作燃燒空氣,故不會有臭味逸散的現象」。同許可證第 6 頁則 記載進料貯坑(E002)之空氣污染物收集方式為密閉收集。 三、本案經貴局稽查結果,該公司進料貯坑(E002)之屋頂設有 6 個自 然通風扇及 6 個強制通風扇,且貯坑側邊設有開孔作為裝設消防泡 管之用一節,貴局宜查明原核定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是否包 含上述通風及消防孔(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內容,若未核定該內 容,而經查該孔(管)道確有空氣污染物(含臭味)逸散(排放)至 貯坑外之情形,即不符合許可證登載之「負壓操作」、「密閉收集」 及「不會有臭味逸散」等內容,涉及違反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未依 許可證內容操作之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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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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