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許可證申辦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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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403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許可證申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4 條所稱變更,係 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 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 可證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 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未涉及空污法第 24 條所稱之變 更者,應依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貴轄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生醫公司),原界面 活性劑化學製造程序(M03)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登載以「○ ○公司 60 米煙囪(P201)」為排放管道,即係以○○○○○○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硫酸製造程序(M02) 製程排放管道 P20 1 排放空氣污染物。倘○○公司 M02 製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 續申請註銷,因排放管道前端之固定污染源註銷,已涉及廢氣排放流 向改變及該排放管道 P201 是否仍屬合法設置等爭議,爰本案應於○ ○公司 M02 製程辦理註銷前,同時將台○生醫公司 M03 製程及○ ○公司 M02 製程依前揭規定,申請將排放管道 P201 以異動方式, 轉為專供台○生醫公司 M03 製程使用後,再辦理○○公司 M02 製 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註銷事宜。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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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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