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規定,是否符合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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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391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2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是否符合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另依空污法第 3 2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 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 1 小時內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前述兩項空氣污染防制法條文規範管制目的及立法精 神不同,並無法令競合問題,先予述明。 二、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金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罰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金額。」,參依法務部就前揭規定之 立法說明,在於依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因 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 重罰以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其目的在避免單一行 為重複處罰,乃針對數行政罰競合時,應如何裁處罰鍰之規定。 三、本案貴轄「○○○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 106 年 5 月 5 日 因突發事故而排放大量空氣污染物,且未於 1 小時內通知貴局,業 經貴局以違反空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該廠;另貴局於該廠 周界進行採樣檢測,發現該廠周界異味污染物亦超出標準值的明確違 規事證,違反空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貴局應確認該廠周界異 味污染物檢測超出法定標準,與該公司 5 月 5 日因突發事故而大 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行為之關聯性。倘該廠周界異味污染物超出排放標 準係因當天突發事件所造成,則應屬同一行為,應依違反之法規中從 重裁處該廠。 四、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現場實際情形查明確認後,逕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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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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