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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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437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疑義。 說 明:一、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 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應記載應改善 、補正事項,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者,依同準則第 10 條規定,按 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 二、考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而予以限期改善之目的,在於給予業者時 間去改善違規行為,維持廢水處理設施之穩定操作,避免再次發生污 染事件。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定有「限期未改善應 按次處罰者」之加重點數,其點數以前次通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 計算,本案前次通知應於 30 日內完成改善,對於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以 30 點計算,其計算該 30 點之目的係加重處分而非屬按日連罰 之概念,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重複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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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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