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進口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所稱潔淨能源及事業廢棄物輸入進口法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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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376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進口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物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所稱潔淨能源及
事業廢棄物輸入進口法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
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
物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及所應適用之行業別空氣污
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及管制規定;另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
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
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另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
、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
需求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現行空污法並未對潔淨能源定義,如鍋爐使用棕櫚殼核果仁之殼殘渣
物做為燃料應依法取得許可證,並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
符合相關排放標準及管制規定,避免污染環境;另本署公告「屬產業
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類」,公告事項一、(十九)棉子、亞麻仁(
亞麻子)、向日葵子、油菜子、椰子及乾椰子肉、棕櫚類核果及子仁
及玉蜀黍(玉米)胚芽等之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棕櫚核果仁之殼殘
渣物屬前述本署公告之產業用料需求範疇,其輸入無須依廢棄物清理
法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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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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