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從事貯存爐石之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申請免檢測申報項目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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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364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從事貯存爐石之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申請免檢測申報項目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 產生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 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二、上述證明文件,依本署 106 年 5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3646 5A 號函釋,建議原則如下: (一)事業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如屬於不使用且不產生附表一應申 報之水質項目者,應提供原物料成分分析報告、製程及廢(污)水 處理流程圖,免提供未使用、未產出水質項目之檢測報告。 (二)事業如屬於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 ,應提供最近一次原廢水、放流水或回收水之檢測報告,且以一次 性為之。 (三)上述資料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仍有疑慮,應就有疑 慮之水質項目,敘明理由後,再請事業補充說明或再檢測。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應逕予採樣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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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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