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重大違規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達1年以上,申請免除設置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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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225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重大違規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 施達 1 年以上,申請免除設置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附件 一第 1 點第 13 款規定,「正常連線傳輸:指自動監測設施有效監 測紀錄值百分率或攝錄影監視設施之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符合第 7 點規定」,同附件第 7 點亦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維持 每月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及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之有效監測 紀錄值百分率,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達 90 % 以上。其他自動監測設施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每季應達 80 % 以上。」。故「正常連線傳輸」係指各項自動監測(視)設施之 「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及「正常攝錄影時間百分率」均符合上開 規定。 二、依本辦法第 56 條第 7 項規定,「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設置之 設施,除連線傳輸設施、顯示看板、電子式電度表及設置於放流口、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之設施外,其餘各項設施於設置時檢具 之自動監測(視)設施確認報告書(以下簡稱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日起,累計正常日數達 365 日以上 ,且無第 1 項任一款情事者,得檢具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免除設置」。是以,重大違規或強制設置者 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如已正常連線傳輸 365 日以上,且無違反本 辦法第 56 條第 1 項任一情事,得檢具正常連線傳輸相關佐證資料 及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免除連線傳輸設 施、顯示看板、電子式電度表及設置於放流口、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之排放口之設施(包含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等 )以外之各項設施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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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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