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提報之一氧化碳操作紀錄資料不符空氣污染物相關排放標準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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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248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提報之一氧化碳操作紀錄資料不符空氣污染物相
關排放標準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
核發設置許可證,並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後
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依據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
)規定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應符合煙道出口一
氧化碳(CO)一小時動平均值應低於 100ppm ,排氣含氧量以 11%
為參考基準。因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與操作運轉條件密不可分
,其於燃燒處理廢棄物期間之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之一氧化碳一小時
動平均值等操作運轉條件,皆應符合排放標準規定。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固體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 及 M02
)屬排放標準納管對象,其排放管道一氧化碳濃度值,倘經監控設施
或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發現一氧化碳一小時動平均值濃度值超出排
放標準對運轉操作條件之規定,則應依違反排放標準規定予以處分。
四、本案請貴局依據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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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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