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變更後,其所屬管制編號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需重新申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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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133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變更後,其
所屬管制編號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需重新申請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本署各類環保許可管制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事業(工廠)以地
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操作條件進行設備之運轉操作,俾維持設
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倘公私場所事業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變
更,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各類環保許可文件;
倘未涉及組織變更,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僅申請修改管制編號
之資料即可。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倘
其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已變更,則符合前揭公私場所事
業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之情形,應重新申請管制
編號及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等環保許可文件。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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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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