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營建業主逾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裁處方式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825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營建業主逾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裁處方式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10 月 6 日環空字第 1050025365 號函。 二、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規定,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計 算方式為:AxBxCx 各處罰條款所定下限罰鍰,其中污染特性(C) 係指違反本法發生日(含)前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次數。該規 定主要係針對 1 年內一再違反本法相同條款規定者,予以加重處分 ,以避免發生相同違規情事。 三、又不同之工地,屬不同之公私場所污染源,1 年內違反本法相同條款 規定之次數(C 值),應個別累計,作為計算罰鍰額度之依據,本署 業於 97 年 5 月 23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38319 號函,以及 100 年 12 月 14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105136 號函釋在案。據此,本案 應以同一工地之營建業主逾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累積次數作為計 算罰鍰額度之依據。 四、另查本署 93 年 3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0930014804 號函訂定之「 營建工程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處理原則 」(諒達),該函說明二內容係敘明訂定該處理原則之緣由,並以「 屬工商廠場者」為例,說明應繳費額甚少而罰鍰相對過高,致不符合 比例原則之情形,並非指該處理原則僅適用於工商廠場;又該函說明 三已敘明該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其適用對象包含工商廠場及非工商 廠場,因此,本案並無貴局來函說明二所稱該處理原則不適用非工商 廠場,而與工商廠場有差別待遇之情形。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