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畜牧業經命停工處分後之出清計畫是否得辦理展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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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081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畜牧業經命停工處分後之出清計畫是否得辦理展延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畜牧業無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運作之情形下,依據水污染防 治法第 45 條規定,應命停工,惟考量畜牧業係飼養活體,性質與一 般事業之製程運作不同,若立即停工恐引起環境衛生甚至衍生疾病等 問題,遂於 105 年 5 月 6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65730 號函釋畜 牧業可提出出清計畫書並於 180 日內完成出清,目的在於給畜牧業 者緩衝時間進行家禽、家畜之出清,而非給予家禽、家畜之生長時程 ,故對於尚未飼養為成豬之豬隻亦應依該計畫書出清,不得辦理展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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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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