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減輕點數事項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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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600058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減輕點數事項認定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受處罰者之資力,故減
輕點數項目之「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之事業自本次違反之日起
,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係考量受處分對象之資力,
並以該受處分對象為維持經營而經常雇用之員工人數認定,並非僅以
特定製程所雇用之人數認定。
二、另減輕點數項目之「三年內首次違規且未涉及本法第七十三條」,係
指主管機關查獲之污染行為為 3 年內第 1 次違規且該第 1 次違
規未構成情節重大要件時,得減輕點數,並非指首次違規前 3 年內
無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時,得減輕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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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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