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018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 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 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 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 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 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 二、另依來函所述,○○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鍋爐產生蒸氣為製程烘乾 室之熱源,而鍋爐燃料(即下腳料)為原料之一部分,如主客觀上未 有拋棄或廢棄之意圖,且具有可行技術並能符合相關環境規範,非必 須視之為廢棄物,始能成就所欲達成之管理目的。 三、本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倘係以製程(原木裁切、刨木等)下腳料 作為鍋爐燃料,建議貴局先依前揭內容判定該公司使用之下腳料是否 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以及其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對象,請釐清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