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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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1083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 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應實施定期檢測期 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90% 以上。2.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 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80% 以上。同辦法第 7 條規定, 公私場所經處分並限期改善,於改善完成後固定污染源執行之檢測, 如符合第 4 條規定者,得替代該固定污染源於該期間應執行之定期 檢測。另同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因情形特殊無法依 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二、本案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如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 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自應依規定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執行定期檢測 作業,惟如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並限期改善,於改善完成後固 定污染源執行之檢測,符合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者,得替代該固定 污染源於該期間應執行之定期檢測;另如該公司無法於應實施定期檢 測期間完成改善,應依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執行定期檢 測作業,倘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得依管理 辦法第 8 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報經貴局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 方式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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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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