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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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規定報備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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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6000041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發生設備故障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7 條規定報備是 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 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 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另依本法第 77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 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規定程 序及時限報備及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 定,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 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二、本案貴局應先釐清該公司固定污染源之 pH 量測儀故障原因,是否符 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復而有踐行本法第 77 條規定之要 件,才有免罰之適用。所詢該公司是否因 pH 量測儀器無法維持正常 運作,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疑義一節,pH 量測儀器僅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內之儀表量測設備,倘該公司有因 p H 量測儀器故障而影響 M02 製程排煙脫硫系統之正常運作,則屬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另倘該公司經貴局確認其 pH 量測儀器故障未影響 M02 製程排煙脫硫系統正常運作,且其固 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無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數值亦為正常,則認定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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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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