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未依規定設置、校正及維護相關計測設施之處分點數,依說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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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1092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未依規定設置、校正及維護相關計測設施之處分點數,依說明段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附表 3 中,對於「未
依規定設置、校正及維護相關計測設施」之處分點數為 2 點、「未
依規定校正維護水量計測設施」之處分點數為 5 點。
二、對於未依規定校正維護水量計測設施之處分點數有重複訂定情形,且
未校正之處分點數較未設置之處分點數高亦有違比例原則。本署後續
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納入檢討,現行對於未
依規定設置、校正及維護相關計測設施之處分點數優先以 2 點計算
處分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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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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