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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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999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一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補充規定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考量行政法罰第 24 條已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
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
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故對於違規行為具關聯性而同時違反水污染
防治法不同規定,而法定罰鍰上、下限不一樣時,應依行政罰法規定
,以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其點數計算之方式本署已於 105 年
11 月 15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93120 號函釋在案。
二、惟對於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放流水超標)及第 18 條之 1(繞流、稀釋或未正常操作等)
,因法定罰鍰均為 6 萬至 2,000 萬元,並無上、下限不同而須從
一重擇定處分條文之情形,故其點數計算應考量基本點數、違反本法
第 18 條之 1 行為點數、排放行為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點數。
三、另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放流水超標)及第 28 條(疏漏),因法定罰鍰上、下限不同,
若經認定屬一行為或具有關聯性,應從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處分,其點數計算應考量基本點數、排放行為點數,再酌予加重或
減輕點數,毋須再加計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之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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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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