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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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943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 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 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 量。上述規定,主要係藉由規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測設施正常運 作,使空氣污染物有效收集及處理後,始排放至大氣,以確保空氣品 質不受影響。據此,如有未有效收集或處理空氣污染物即將廢氣排放 至大氣之情形之一者,即違反上述規定。另對於依同法第 24 條規定 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則應查明其是否依許可內容操作,違 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 二、本案貴局所舉案例之處分依據,分別說明如下,惟仍須依個案實際情 形認定: (一)某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倘許可內容已登載洗滌塔之壓 差儀表為監測設施,並列明其操作條件,經貴局查核發現其壓差儀 表故障,而未依規定完成故障報備程序者,屬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以違反同法第 24 條規定處分。 (二)某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燒成爐廢氣輸送管線未密 合,廢氣於進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前即逸散至大氣中一節,倘許可 內容已登載燒成爐廢氣應密閉收集至防制設備,而該公司未依許可 內容辦理,以違反同法第 24 條規定處分。又其未有效收集及處理 空氣污染物,致產生明顯空氣污染物逸散至空氣中情形,亦同時違 反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 (三)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惟監測儀表卻顯 示數值符合許可內容一節,應查明監測儀表是否亦有故障或異常損 壞情形,若屬故障未依規定程序報備,或確有異常、損壞情形,則 屬監測設施未正常操作;另倘於許可內容已登載電腦螢幕為監測設 施,而該螢幕未能正常顯示操作參數,亦屬監測設施未正常操作, 二者均以違反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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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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