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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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表單與填寫範例各1份,請輔導及鼓勵業者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前,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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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1077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檢送「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表、變更/展延申請表空白 表單與填寫範例各 1 份,請輔導及鼓勵業者於網路傳輸方式指定日前, 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10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以試驗提升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之 技術或措施者,得於試驗前檢具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以 下簡稱試驗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 管機關)備查後,依備查內容及期間執行試驗。同條第 4 項規定試 驗計畫書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試驗計畫書指定日前,為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得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免除後續再辦理備查資料補登之行政 作業,本署已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建置「廢(污)水處 理技術試驗計畫書」申請功能,並將旨揭表單置於該系統「檔案下載 」區及本署網頁(環保署全球資訊網/水質保護/便民服務-申辦表 單下載專區),供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其申請、變更或展延 流程如下: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許可申請時之管制編號及密碼進入本署 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網址:https://ems.epa.gov.tw/) 後, 點選水污染源資料庫管理系統之「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功能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送出後可於系統列印收執聯存證,免再以 書面送件。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或展延試驗計畫書,暫以書面方式 辦理,分為第一階段申請變更或展延及第二階段完成變更或展延, 說明如下: 1.第一階段申請變更或展延,應填具「試驗計畫書變更/展延申請 表」,變更時並應檢附涉及變更事項之相關附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變更或展延。如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補正資料者,應於主管機關 通知補正期限內提出補正資料,直至確認通過。 2.第二階段完成變更或展延,主管機關應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依確認通過之變更/展延申請表,修正試驗計畫書及附件後, 送主管機關備查。如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補正資料者,應依主管機 關通知補正期限內提出補正資料,直至確認備查。 (三)主管機關受理試驗計畫書申請、變更或展延,認定應補正資料者, 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參考許可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定, 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42 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補正期 間,延長期間以 30 日為限。 (四)主管機關應輔導及鼓勵申請者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備查,但對於未 採行網路申請者,仍應受理備查,惟應於試驗計畫書確認備查時, 應一併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須於網路傳輸指定之日起 3 個 月內,將確認備查資料補登載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 三、試驗計畫書申請管理補充規定如下: (一)主管機關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執行試驗而有水污染防治法( 下稱本法)第 73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7 款之情形,應書面 通知其停止試驗,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檢送裁處書公 文時,應一併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接獲裁處書日起 30 日 內,拆除原備查試驗之設備及管線。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行取消試驗、試驗期間屆滿但未申請展延 或經主管機關令停止試驗者,如須暫緩拆除原備查試驗之設備及管 線,應於確認取消試驗日、試驗期間屆滿日或接獲裁處書日起 30 日內,敘明原因、暫緩拆除之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暫緩拆 除之期限以 6 個月為限,屆期未申請重新試驗且未拆除原備查試 驗之設備及管線,視為未經許可或未符合規定之管線、設施。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試驗計畫書未依規定期限補正,視為取 消試驗申請;變更或展延試驗計畫書未依規定期限補正,應依原確 認備查之試驗計畫書內容及期間執行。 (四)隨文檢附「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之申請程序及通知注 意須知,供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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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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