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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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廢(污)水或各處理單元進出之水質項目、限值核准原則及遵循事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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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1083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廢(污)水或各處理單元進出之水 質項目、限值核准原則及遵循事項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水質項目核准原則及應遵循事項 (一)下列水質項目應予登載: 1.製程實際使用原物料成分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 2.廢(污)水處理程序添加之藥劑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 3.許可證(文件)申請或變更涉及功能測試者,應登載依水污染防 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測試之水質項目。 4.屬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運作或變更運作之原物料屬該公告附表所 列之化學品,應另登記該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以外之污染物項目 。 (二)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涉及上述水質應登記事項而未登記,除原廢(污 )水濃度低於放流水標準經核發機關同意免納入登載或經事業提出 證明原物料或藥劑未明確可能產出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外,依本 法規定處分。 (三)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未涉及上述水質應登記事項,認定有不符管制標 準之虞或具管制意義者,應通知事業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變更,本次查核不予處分。 二、水質項目限值核准原則及應遵循事項 (一)水質項目限值以設計之範圍值或功能測試時檢測之水質項目範圍值 為核准原則。 (二)主管機關於原廢(污)水收集設施查核原廢(污)水水質項目數值 超過核准範圍最大值、pH 值超過核准範圍,依本法規定處分;查 核原廢(污)水水質項目(除 pH 外)數值低於核准範圍最小值, 免依本法規定處分,但應通知事業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變更。 (三)基於各單元設施水質變動性,其水質範圍值實屬輔助參考數值,主 管機關查核各處理單元進出水質範圍值,有超過許可核准範圍,免 依本法規定處分,但應通知事業辦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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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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