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河川治理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所適用費率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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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1017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河川治理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所適用費率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7 月 5 日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 率附表(以下簡稱費率表)規定,疏濬工程係指清除水道(不包括排 水設施、灌溉圳路)及水庫淤積土石,且將土石運離工區之工程。 二、本署為使營建工程分類及管制統計更趨明確,已於 105 年 4 月 1 2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27581A 號函(諒達)所附「道路工程分類及 粒狀物逸散源查核對象研商」會議紀錄結論中定義,道路之開挖、回 填、刨除或鋪設,歸類為道路工程;路面破損之孔洞填補,歸類為其 他營建工程。 三、本案依費率表規定,如未涉及清除水道淤積土石,且將土石運離工區 ,則非屬疏濬工程;又該工程內容若符合前述道路工程定義且包含其 他營建工程,並於不同階段分開施工,則請依個別工程屬性分別計徵 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判定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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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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