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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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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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937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空氣污 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四)公告之 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認 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本案○○有限公司製程係於印刷作業區經整廠集氣收集後再經蓄熱式 氧化爐處理,倘該公司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質量平衡計量 方式申報,則計算公式為:VOCs 總排放量(E)= 與 VOCs 排放有 關之原物料新投入量(I1)-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水量(OW)-污 染防制設備削減量(OA3)-與 VOCs 排放有關之廢溶劑或廢棄物量 (OS)-與 VOCs 排放有關之產品量(OP)。其中 OA3 為統計期間 之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扣除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倘無法進行前端檢 測作業時,可依檢測當時管道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配合防制設備之 公告處理效率進行回推。 三、有關貴局詢問是否需重新執行○○有限公司防制設備前後端檢測,據 以計算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一節,建議貴局可依前揭說明三內 容,以該公司試車檢測之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數據,回推防制設備前 端排放量。另質量平衡之計量方式,除考量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OA 3) 計量參數,仍應全面檢視與揮發性有機物或其個別物種排放有關 之原(物)料投入量、產品產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廢水量等質 量平衡流布參數項目及逸散情形,並將該些參數納入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計算,以符合實際排放狀況。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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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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