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補繳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814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 簡稱空污費)補繳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污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 申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 )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三)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四)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質量平衡計量方式。 (五)…。另依同條第 6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計算其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 算方法計量,並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方法規定」,其中附表三、(八)、6.規定,玻璃槽窯之氮氧化物排 放濃度之檢測,應採連續三組,每組檢測時間一小時以上。業已明定 空污費計算依據、計量規定及檢測作業相關規範。 二、本案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函詢空污費補繳疑義一節,倘 該廠檢測報告符合前述作業規範,貴局自可依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檢 測結果換算之單位活動強度污染排放量,推估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並按個別排放量計算空污費費額,亦即檢測報告具代表性,則可依據 該報告登載之檢測期間玻璃融解量為估算基礎,予以計算單位活動強 度污染排放量並核算其應繳費額;惟倘該廠檢測過程未符前述規定, 如氮氧化物檢測組數未達三組,致該項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不具代 表性,則貴局得依前項計算依據順序改依排放係數重新核算氮氧化物 排放量。 三、又依空污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公私場所有偽造、變 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污費計算有關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資 料者,主管機關得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空污 費,及追溯 5 年內之應繳金額。請貴局應確認該廠是否符合前述規 定後,依適當處理方式及實際個案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