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許可文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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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50095217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 10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
理事項」公告事項五規定「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商
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另依商品檢驗法第 3 條明訂經指定公告種類
、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施行檢驗。又貴公司所附傳真標準檢驗局高
雄分局查詢事項簡復通知單表示「本案所詢之貨品,依業者所附資料
研判,非屬本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範圍」,亦即非商品檢驗法所稱之
應施檢驗商品。
二、經查該公司 105 年 7 月 11 日函檢附之貨品資料,該噴漆成分含
有 5-10% 之甲基異丁酮,去漆劑成分含有 5-10% 之環己烷,均已
達本署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 以上,又該貨品非屬經濟
部商品檢驗法所規範應施檢驗品目範圍之商品,則應依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許可文件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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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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