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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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量認定方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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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454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水量認
定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2、3 備註 2 規定
,對於未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許可證(文件)者,規模依前 1 年全
國該業別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 50% 之每日最大排放量平均值認
定之。
二、其訂定目的主要係考量部分事業用水來源不明確(例如未取得水權而
使用地下水或以槽車、桶裝方式裝載等),故以製程類似之同業別排
放量作為規模之認定。惟若事業能舉證其用水來源及水量,並經主管
機關查核認定無誤,得以該查核量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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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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