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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營建工地開發面積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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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899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營建工地開發面積認定方式。
說 明:一、考量營建工地列管之目的,係規範開發單位在施工階段,為避免裸露
區域或施工材料等因降雨逕流沖刷,而挾帶污染物排入承受水體,故
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營建
工地需向環保機關提出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管理計畫,並需依
據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乘以 0.025 公尺之體積,設置沉沙池。
二、考量部分營建工地施工方式會有階段性或區塊性,故會分別依據開發
區塊之面積設置數個沉沙池以提高流達率,收集該開發區塊面積可能
產生之降雨逕流廢水所挾帶之污染物,而非以全開發面積設置單一個
沉沙池。故對於查獲該類營建工地違反放流水標準時,其違反水污染
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營建工地之規模點數,應以個別沉沙池
所收集之區塊開發面積認定,非以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所提之全開
發面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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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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