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申報期間屆滿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之事業,解除列管前之申報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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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901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申報期間屆滿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之事業,解除列管前之申報管理 事宜。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 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 二、事業如於申報期間屆滿前經主管機關同意解除列管,未解除列管前之 申報資料,已不具申報管理之目的,得免除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履行申報義務。 三、又依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6 條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因 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致無須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當期 繳納日數以該期實際運作日數計之,並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向中央 主管機關辦理結算及停徵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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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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